案例精選
案情介紹:
原告:某貿易公司
被告:某國際物流公司
2012年10月3日和11月1日,原告將一批辦公器材裝入編號為OOLUXX和TCKUXX的集裝箱,交被告運往荷蘭鹿特丹,被告簽發了編號為HKAEFXX和HKAEFXX的提單。在原告仍持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,被告將貨物交付收貨人,致使原告無法收回貨款。兩份提單記載的托運人均為原告,收貨人均為憑指示,通知方均為臺灣某公司,交貨地均為鹿特丹,堆場至堆場,運費預付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海上貨物運輸是從中國XX港至荷蘭鹿特丹的運輸,具有涉外因素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條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,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”的規定,原、被告可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。原、被告在訴訟中均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,因此本案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,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,被告作為承運人簽發了本案貨物提單,應履行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。原告作為本案貨物的賣方和托運人,仍持有本案貨物的全套正本提單,是本案貨物提單的合法持有人。
律師點評:
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條關于“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,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,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,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”的規定,原告有權請求被告承擔無提單交付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六條規定,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賠償額,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。
原告:某貿易公司
被告:某國際物流公司
2012年10月3日和11月1日,原告將一批辦公器材裝入編號為OOLUXX和TCKUXX的集裝箱,交被告運往荷蘭鹿特丹,被告簽發了編號為HKAEFXX和HKAEFXX的提單。在原告仍持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,被告將貨物交付收貨人,致使原告無法收回貨款。兩份提單記載的托運人均為原告,收貨人均為憑指示,通知方均為臺灣某公司,交貨地均為鹿特丹,堆場至堆場,運費預付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海上貨物運輸是從中國XX港至荷蘭鹿特丹的運輸,具有涉外因素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條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,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”的規定,原、被告可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。原、被告在訴訟中均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,因此本案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,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,被告作為承運人簽發了本案貨物提單,應履行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。原告作為本案貨物的賣方和托運人,仍持有本案貨物的全套正本提單,是本案貨物提單的合法持有人。
律師點評:
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條關于“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,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,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,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”的規定,原告有權請求被告承擔無提單交付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六條規定,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賠償額,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