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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某日,吳某駕駛吊車為金太陽公司吊裝變壓器,但操作過程中因吊車鋼絲繩斷裂,導致變壓器受損。該吊車在某財保公司投有保險。后因各方對損害賠償協商不成,金太陽公司委托安徽弘啟律師事務所律師,作為原告起訴吳某及某財保公司,訴請支付變壓器的損害修理費用等。
庭審中,某財保公司辯稱,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、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及起重裝卸挖掘損失拓展險,但本案情形不屬于該三種保險的保險范圍。即使認定為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,也應適用免責條款而予以免責。
2.律師維權
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情況應當認定為屬于第三者商業險范圍。關于是否適用免責條款問題。保險免責條款約定:“被保險機動車舉升、吊升物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,造成被吊物品的損失”,該條款中“意外事故”并沒有法律或約定對其進行界定;百度百科對其釋義是“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,但不是出于行為的故意或過失,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”。本案中造成變壓器受損的原因是鋼絲繩斷裂,而該原因完全可以通過加固等方式避免,不屬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情況。因此,該免責條款不適用于本案。故而,吳某應對變壓器受損承擔全部責任,某財保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。
3.律師解讀
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系本案是否適用免責條款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七條、第三十條規定,訂立保險合同,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,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,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。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,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,該條款不產生效力。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,保險人與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。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。具體到本案,由于免責條款(格式條款)中“意外事故”并沒有法律或約定對其進行界定,故人民法院以百度百科對其釋義進行說理,令人信服,亦具有法律依據。